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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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成都恒安五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181民初258号 原告:成都恒安五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黄福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系公司员工。 被告:***,女,汉族,住***。 被告:***,男,汉族,住***。 原告成都恒安五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2月27日立案,原告成都恒安五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梅云 二零二零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周容 |
裁判日期 | 2020-03-10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