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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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共有权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成都山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成都市青白江区青江商业广场(山凌房产)业主委员会赔偿损失100,000元; 二、驳回原告成都市青白江区青江商业广场(山凌房产)业主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给付义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232元,原告成都市青白江区青江商业广场(山凌房产)业主委员会负担3,732元,由被告成都山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