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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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变更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2020)冀0921民初1331号民事判决为: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被上诉人***借款本金57800元,并给付自2020年6月4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以本金57800元为基数,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的利息,上述利息标准不超过年利率6%,如超过以年利率6%为上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38元,由上诉人***负担646元,由被上诉人***负担19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75元,由上诉人***负担129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38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4-20 |
发布日期 | 2021-05-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