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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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凯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亚明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沈阳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逾期办证违约金12130.4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元,由被告沈阳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8 |
发布日期 | 2021-05-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