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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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惠州市森宝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惠州市XX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2018)粤1303民初2038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判项; 二、变更广东省惠州市XX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2018)粤1303民初2038号民事判决第二判项为:惠州市XX区XX森宝电子塑胶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定金人民币130万元,并赔偿人民币180万元给***。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受理费107600元,反诉费8250元,保全费5000元,二审受理费18840元,合计139690元,由上诉人惠州市XX区XX森宝电子塑胶厂负担97783元,由被上诉人***负担4190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1-06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