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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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 自贡市第四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赔偿95,239.57元、向被告***支付42,209.8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90元,减半收取计1,695元,由被告***负担(已从其垫付款中扣返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