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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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支付给原告广西通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损失赔偿费人民币106270.92元; 二、被告***、向原告广西通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人民币2000元;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偿付责任,代偿后,有权就各自已承担部分向被告***追偿。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8元(原告广西通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保全费1197元、公告费260元、诉讼交通住宿费1594元,以上合计人民币6059元,由原告广西通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1594元,由被告***、***、***负担4465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30 |
发布日期 | 2021-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