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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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12月15日签订的《委托合同》已于2020年8月29日解除; 二、被告***向原告***退还购车款100000元; 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计算方式: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315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2-03 |
发布日期 | 2021-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