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周**于本判决书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付璐借款本金120,000元;

二、被告周**于本判决书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付璐自2020年11月1日起按年利率15.4%(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扣除500元);

三、驳回原告付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被告周**承担,于判决书生效之日给付给原告付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3-30
发布日期 2021-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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