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东茅岭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东茅岭支行与被告***、***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 二、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东茅岭支行借款本金804652.58元、利息为41953.64元、罚息827.42元、复利1125.59元(暂计算至2020年11月20日,此后按照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但利息、罚息、复利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东茅岭支行对被告***、***名下位于南湖风景区××道××号××幢××房屋【不动产登记证明:湘(2017)岳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5号】的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债权本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五、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东茅岭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143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2 |
发布日期 | 2021-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