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无锡市国顺运输有限公司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37259.83元并返还被告***垫付款3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6元,由原告负担272元,被告***负担634元(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上述应返还被告***的垫付款中扣除后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06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