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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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西众勤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赣1003民初641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抚州市。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 被告:江西众勤实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西众勤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50660元,并支付利息1812元(暂计算自2020年11月27日至2021年3月1日止,按202年银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共计46878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6月29日至2020年11月27日,被告为偿还猪场经营所产生的债务,与原告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50660元,用于偿还被告江西众勤实业有限公司经营所产生的债务,借款期限为2020年11月27-2021年2月26日,被告同意向原告支付利息,约定月利息为本金的百分之一点五,如不能按期偿还,被告愿意承担原告主张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含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执行费等)。被告出具借条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出借义务。然而借款到期后,两被告却均拒不偿还借款及利息。被告的行为不仅丧失诚信,且严重地损害了原告的权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只得将两被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江西众勤实业有限公司归还***本金450660元及利息(以本金450660元为基数,利息从2020年11月27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息随本清)。***个人对该笔借款不承担责任; 二、***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案诉讼费4165.86元由江西众勤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周碧峰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俞越 书记员李云慧 |
裁判日期 | 2021-04-20 |
发布日期 | 2021-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