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截止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为30193.97元;2020年8月20日开始的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一直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7.8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158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4-08
发布日期 2021-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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