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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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截止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为30193.97元;2020年8月20日开始的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一直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7.8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158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08 |
发布日期 | 2021-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