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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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恒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安吉租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吉租赁有限公司租金211,434.21元,到期留购价款1元。上述钱款支付完毕后,租赁车辆(车辆品牌为高尔夫牌,车架号:WVWB151K9DK001936,发动机号:CNW017519)归被告***所有;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吉租赁有限公司至2020年8月23日止的滞纳金129,142.85元,并以逾期租金211,434.21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四支付原告安吉租赁有限公司从2020年8月24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滞纳金。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0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6 |
发布日期 | 2021-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