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培训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宏成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上海宏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技术培训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上海力源职业技术培训中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宏成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房屋占有使用费200,000元(与被告上海力源职业技术培训中心支付的租赁保证金47,826元进行抵扣后为152,17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44.41元,减半收取计4,572.21元,由原告上海宏成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572.21元,由被告上海力源职业技术培训中心负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2-25 |
| 发布日期 | 2021-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