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吉租赁有限公司 乐山市红中车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吉租赁有限公司租金25,809.13元,到期留购价款24,060元。上述钱款支付完毕后,租赁车辆(车辆品牌为长城牌,车架号:LGWEF4A5XDF252287,发动机号:SMR3054)归被告***所有;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吉租赁有限公司至2020年8月23日止的滞纳金15,167.53元,并以逾期租金25,809.13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四支付原告安吉租赁有限公司从2020年8月24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滞纳金。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6 |
| 发布日期 | 2021-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