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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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卡馥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就上海市杨浦区关山路XXX号、99号、101号房屋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0年9月29日解除;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市杨浦区关山路XXX号、99号、101号房屋租金(计算至2020年9月29日)353,123元;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市杨浦区关山路XXX号房屋(计算至2020年11月10日)、99号与101号房屋(计算至2020年9月30日)的占用使用费46,562元; 四、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40,000元; 五、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市杨浦区关山路XXX号房屋(计算至2020年9月30日)的电费49,767.9元、水费5.5元、物业管理费57,920元; 六、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市杨浦区关山路XXX号房屋(计算至2020年9月30日)的电费37,316.5元、物业管理费55,408元; 七、原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返还租赁保证金87,48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927元,由被告***负担4228元,原告***负担169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02 |
发布日期 | 2021-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