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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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汽集团有限公司汽车修理厂 上海申龙客车有限公司 苏州汽车客运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龙捷钢构件制造有限公司 苏州汽车客运集团有限公司汽车修理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上海申龙客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汽集团有限公司汽车修理厂票据款1,500,000元,及以该款为基数,自2020年7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150元,由被告上海申龙客车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2 |
| 发布日期 | 2021-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