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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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汾阳市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山西省中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等损失共计199832.54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汾阳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120000元(已垫付1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79832.54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执行事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96元,减半收取计214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28
发布日期 2021-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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