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行政行为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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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行政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他行政行为 |
| 法院 |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长春北湖科技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九十日内继续按照还建协议约定履行财政部门审核、审计部门复审确定最终建设资金总额职责并履行支付尚欠原告的差额款的义务。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长春北湖科技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2-01 |
| 发布日期 | 2021-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