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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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政府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保利新联爆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欠款12,216,791.00元,并支付违约金(从2015年7月1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以12,216,791.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二计算)。 二、驳回原告保利新联爆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1,597.00元,减半收取80,798.50元,保全费5,000.00元,共计85,798.50元,由被告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3-08 |
发布日期 | 2021-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