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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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因廖道利死亡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摩托车损失181,000元,赔偿原告***、***、***、***、***、***诉讼代理费、差旅费3500元,合计184,5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40元,减半收取202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自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不申请执行的,视为放弃权利。 |
裁判日期 | 2021-02-07 |
发布日期 | 2021-05-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