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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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额内赔偿原告***593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98元,减半收取1049元,由原告***负担372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负担67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05 |
发布日期 | 2021-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