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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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支付原告崔学法、崔宝军、崔宝民、崔宝华、崔宝凤、崔宝霞123019.76元。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支付被告***18817.49元。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支付原告崔学法、崔宝军、崔宝民、崔宝华、崔宝凤、崔宝霞123019.76元。 四、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支付被告***18817.49元。 五、驳回原告崔学法、崔宝军、崔宝民、崔宝华、崔宝凤、崔宝霞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给付义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60元,由原告崔学法、崔宝军、崔宝民、崔宝华、崔宝凤、崔宝霞承担494.98元,被告***承担1182.51元、被告***承担1182.5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30 |
发布日期 | 2021-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