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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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皇姑区惠信水产品批发部 白城市第九味道酒店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白城市第九味道酒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市皇姑区惠信水产品批发部货款57525元; 二、被告白城市第九味道酒店赔偿原告沈阳市皇姑区惠信水产品批发部货款利息损失,以人民币5752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自2020年4月9日起至债务清偿时止;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8元,公告费690元,均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09 |
发布日期 | 2021-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