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广东连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贺州市大冲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贺州市大冲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借款本金1,300,000元及支付相应的利息(其中,利息自2017年4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全部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给原告***; 二、确认原告莫秀清对广西贺州市大冲水电开发有限公司260千瓦的装机容量享有抵押权,但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864元,由被告广西贺州市大冲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三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08 |
发布日期 | 2021-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