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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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通市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通市分行截止至2020年10月29日止的透支款本金18165.00元、利息1371.82元、罚息5544.15元,共计25080.97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 二、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通市分行支付自2020年10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计算标准按双方合同约定)。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7.00元,减半收取213.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觉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0-12-15 |
发布日期 | 2021-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