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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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深朋箱包有限公司 浙江东高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嘉兴市华鑫箱包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平湖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平湖深朋箱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嘉兴市华鑫箱包有限公司货款650000元; 二、被告***对被告平湖深朋箱包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嘉兴市华鑫箱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90元,由原告嘉兴市华鑫箱包有限公司负担390元,由被告平湖深朋箱包有限公司、***负担10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4-09 |
发布日期 | 2021-05-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