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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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泾支行 扬州大江鸭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扬州万和鞋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扬州大江鸭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江苏高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泾支行借款本金175万元及利息(以175万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785%从2019年8月23日起计算至2019年11月15日止,按照年利率7.1775%从2019年11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被告***、***、***、扬州万和鞋业有限公司、***、***应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扬州大江鸭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被告***、***、***、扬州万和鞋业有限公司、***、***履行了还款义务,有权向被告扬州大江鸭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如被告扬州大江鸭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万和鞋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8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扬州大江鸭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万和鞋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七被告应于履行本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26 |
| 发布日期 | 2021-05-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