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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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公司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11247.71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垫付款26244.65元; 三、驳回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1440元,紫金公司负担10元,由人保公司负担400元,由***负担1030元(该款已由紫金公司预付,紫金公司同意人保公司、***应负担的诉讼费用由人保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0 |
发布日期 | 2021-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