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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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 洪洞县通泰运输有限公司 武安市崇宇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涉县宏安运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商业第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涉县交通运输局路政管理站人民币36365元; 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商业第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涉县交通运输局路政管理站人民币15585元; 三、驳回原告涉县交通运输局路政管理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涉县路政站承担5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承担350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承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2 |
| 发布日期 | 2021-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