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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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甘肃永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兰州正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衡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肃北县德源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甘肃衡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146925.59元,利息6448209.59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4月30日);及2020年5月1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0.35‰计付); 二、被告肃北县德源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兰州正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甘肃永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52477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29776元,由被告甘肃衡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肃北县德源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兰州正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甘肃永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19 |
| 发布日期 | 2021-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