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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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权责任纠纷 |
法院 |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给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计120000元; 二、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给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计54779.80元(189934.75元-120000元-1460元)×80%; 上述一、二款项合计174779.80元,扣除其已垫付的10000元,余款164779.8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至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曹宅支行6228××××5671账号。 三、由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非医保费用计1168元(1460元×80%),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至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曹宅支行6228××××5671账号。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2元,减半收取计621元,由被告***负担。鉴定费19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80元,被告***负担1520元。 (被告***应承担诉讼费、鉴定费共计2141元,随同其应承担的赔偿款项一并支付至原告***账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07 |
发布日期 | 2021-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