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权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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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用益物权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乐清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执行人乐清市虹桥镇河深桥股份经济合作社、乐清市虹桥镇河深桥社区居民委员会在(2021)浙0382执1331-1540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乐清市虹桥镇河深桥股份经济合作社、乐清市虹桥镇河深桥社区居民委员会银行存款人民币735000元(具体金额以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及利息等,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三、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被执行人股权的,冻结期限为三年,冻结期间,被执行人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查封被执行人车辆的,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不予年检;查封被执行人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不动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不动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不动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不动产,不得对被查封不动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四、需要续行冻结或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或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03-16 |
发布日期 | 2021-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