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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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的借款本金371647.59元,并支付截止2020年12月10日的利息23980.65元、罚息905.04元、复利1097.59元,以上合计397630.87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自2020年12月11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罚息以未付本金371647.59元为基数,复利以未付利息23980.65元为基数,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下浮10%再上浮30%计算,利随本清); 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有权以被告***名下的位于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海棠路118号***房屋【渝(2017)大足区不动产权第000237***号】的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087.72元、公告费140元,共计7227.7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本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12-24 |
发布日期 | 2021-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