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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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两江新区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两江新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医疗费用及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中赔偿原告***、原告***、原告***、原告***、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2000元; 二、驳回原告***、原告***、原告***、原告***、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46元,由被告***、被告重庆市璧山区园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17元,由原告***、原告***、原告***、原告***、原告***负担152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此页无正文) |
裁判日期 | 2021-02-21 |
发布日期 | 2021-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