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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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挖机租赁费3726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的计算标准为:以3726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1月27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77.0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9 |
发布日期 | 2021-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