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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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金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18381.9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492元,由原告***、***、***负担。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9-27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