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06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天津庆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中煤焦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天津庆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煤焦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47.5万元及利息(利息分两部分,第一部分为2020年8月21日之前的利息共计599975.29元;第二部分为2020年8月21日之后的利息,以147.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80元,由被告天津庆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10
发布日期 2021-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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