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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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 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安庆市第二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器具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80783.88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3377.33元; 三、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器具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83239.86元; 四、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2400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52元,鉴定费5800元,合计14652元,由原告***负担2325元,原告***负担4624元,被告***负担4165元,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负担35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8-10 |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