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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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江县支行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55851.20元; 二、被告***依法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付清。该款汇入本院指定账户(户名:望江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江县支行,账号:12×××70)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57元,由原告***、***、***共同负担3369元,被告***负担50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负担66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3 |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