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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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武汉智品堂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871元及利息(利息以2087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5年12月28日起计至全部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武汉智品堂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律师费2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96.1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发布日期 | 2021-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