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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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流花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流花支行偿还贷款本金549010.18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0年10月29日的利息24322.63元、罚息731.47元、复利820.09元;自2020年10月30日起至债务清偿日止的罚息以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均按照年利率4.165%再上浮50%计算至2020年12月31日;从2021年起的罚息、复利按照利率调整日(即每年1月1日)前一日的相应期限LPR加-0.635%再上浮50%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其中罚息不得计收复利]; 二、被告***、***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流花支行有权对依法处分被告***、***名下抵押物即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碧云街3号1706号房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流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2706元(含受理费9391元、保全费331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流花支行负担127元,由被告***、***负担12579元(含受理费9264元、保全费33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1 |
发布日期 | 2021-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