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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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陈志华(CHENZHIHUA)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伊美汇医疗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019年5月8日至2019年7月7日的租金570000元及相应的滞纳金(以57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5月6日起按照每日0.0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滞纳金应以本金为限); 二、被告陈志华(CHENZHIHUA)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伊美汇医疗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019年2月21日至2019年4月19日的电费187.03元及相应的滞纳金(以76.7元为本金,自2019年4月16日起算,以110.33元为本金,自2019年5月10日起算,均按照每日0.0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滞纳金应以本金为限); 三、被告陈志华(CHENZHIHUA)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伊美汇医疗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合同解除违约金13539.7元; 四、原告广州伊美汇医疗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没收被告陈志华(CHENZHIHUA)支付的租赁保证金570000元; 五、驳回原告广州伊美汇医疗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783元,由原告广州伊美汇医疗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434元,被告陈志华(CHENZHIHUA)负担15349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9 |
发布日期 | 2021-05-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