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苏州新区江菱电器有限公司
苏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79403.36元,被告苏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行:新区农行商业街分理处,账号:62×××69。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6元,减半收取453元,鉴定费3060元,合计3513元,由原告***负担1054元,由被告***、苏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9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裁判日期 2021-03-19
发布日期 2021-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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