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 沈阳金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沈阳四海通旅游客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沈阳金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车款9919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9919000元中未支付部分为基数,自2020年9月2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81234元,减半收取计40617元,由被告沈阳金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缴,由被告于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11-30 |
| 发布日期 | 2021-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