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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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成都调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宜宾修寒贸易有限租金324,335.95元; 二、被告***、成都调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宜宾修寒贸易有限逾期利息(具体计算方式: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3月10日期间利息为12,688元,此后以324,335.95元中的未付租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3%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判决被告成都调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宜宾修寒贸易有限公司占用房屋费95,000元; 四、驳回原告宜宾修寒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98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983元由被告成都调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3-26 |
发布日期 | 2021-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