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成都星同力电源设备有限公司 福建德尔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杭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福建德尔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星同力电源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5日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中未交付产品部分的约定(即4台高频开关)已于2020年7月8日解除; 二、成都星同力电源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福建德尔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为35438元; 三、驳回福建德尔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769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885元,由福建德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542元,由成都星同力电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343元,限于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1-03-29 |
| 发布日期 | 2021-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