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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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杭州佑昌齿轮制造有限公司 杭州富阳农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洲支行 黄山汉合智能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杭州富阳农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有权针对其代为杭州佑昌齿轮制造有限公司偿付的贷款本息1411294.27元及自2020年8月13日起至代偿款还清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对被告黄山汉合智能设备有限公司拥有的坐落于安徽省歙县循环经济园、不动产权证号为皖(2019)歙县不动产权第0××3号面积为10066.28㎡的土地使用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被告黄山汉合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上述代偿款项(含本、息)在上述抵押物优先受偿价款不足部分承担清偿责任;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上述代偿款项(含本、息)在抵押物优先受偿价款不足部分承担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杭州富阳农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502元,减半收取8751元,由被告黄山汉合智能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杭州富阳农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黄山汉合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22 |
| 发布日期 | 2021-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