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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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借款1000000元,支付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的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暂算至2020年8月31日为143305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15000元; 三、原告***有权就被告***提供抵押的位于杭州市富阳区〔浙(2019)富阳区不动产证明第0007234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在实现抵押登记顺位在先的抵押权后的余值部分优先受偿上述第一、二项款项(以2000000元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224元(原告预交15285元),减半收取7612元,诉讼保全费3020元,合计10632元,由被告***负担。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09 |
发布日期 | 2021-05-08 |